东莞市鸿腾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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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2014年1月1日至今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具体标准参考我市现行的相关政策文件)
(三)企业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的,其年度考核不能为“未完成等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不能为红牌。
(四)企业划型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东莞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以主营业务收入界定,其中工业企业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主营业务为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商务咨询、服务外包、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等的企业。
(五)根据企业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将企业分成A档、B档和C档。其中,工业企业分档为:A档5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B档2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C档2亿元(含)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档为:A档3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B档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C档2000万元(含)以上。(以下所述A档、B档、C档企业含盖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企业2015、2016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5%,两年平均增长率A档企业不低于20%、B档企业不低于15%、C档企业不低于10%。
二、获认定企业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根据《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递增式扶持和服务券补助等扶持服务。
(一)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递增式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承担“机器换人”、“信息化专项”等市经信局执行的市级财政专项项目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10%和20%。具体按《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
(三)服务券补助。根据《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成长型中小企业一定额度的服务券。企业在购买财税、法律、培训、策划、设计、品牌、参展布展、宣传推广、电子商务、管理咨询、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等服务时,可凭服务券获得补助。具体补助方式与额度等以服务券相关文件意见为准。